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提出专门针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规定。办法规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一直是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公司治理问题容易导致机构出现重大风险,较一般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更为严重。公司治理涉及面广,主要是防范来自大股东的风险和来自内部人控制的风险。针对前者,要从股权管理的角度进行全面规范,从此前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管理办法等,到本次发布的针对大股东行为的要求,实际上都沿着同一思路规范大股东行为,以防范公司治理当中一个最主要的潜在风险来源。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此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曾刚表示,金融行业的高杠杆特性导致了股东可以以小博大,导致了股东的高风险偏好,金融机构还具有风险的外溢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对股东在资本方面施加更多约束,让其有效控制杠杆,这个要求在投资金融行业时必须存在。
办法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曾刚认为,这一规定可能是基于实践中的考量,限制部分股东利用较低的成本获取银行的控制权。比如,大股东在购买银行股权后,将其质押获取贷款,期间没有多出新的资金,却在实践中获得了表决权。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大股东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
曾刚以银行为例表示,银行是风险相对滞后的行业。收益可能是当期发生,但风险、不良可能数年后才暴露。因此,如果股东持股的期限过短,就容易出现短期行为,短期实现收益离场,而把长期风险留给机构本身,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
关于交叉任职,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曾刚认为,参与治理实际上是大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其核心是要保证股东自身行为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风险隔离,这种隔离要求避免交叉任职。因为交叉任职可能难以保证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可能让金融机构的行为服从股东摆布,显然偏离了金融行业发展需要。
根据办法,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办法鼓励大股东减少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增强银行保险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此外,办法还明确,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曾刚表示,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对象。此前,也有很多关联交易要求,可能更多地关注银行表内信贷。而现在的关联交易变得更加隐蔽,还可能通过担保、理财、股权质押等渠道来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根据现实情况,对关联交易作出更严格规定。对新出现的、可能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性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曾刚认为,从长远看,这能为银行保险机构创造公司治理的良好环境,确保其长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