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5-07-30 1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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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1.部门“三定”规定;2.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苏州和我市党委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

  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本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本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拟订并实施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的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监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 组织实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工作,指导和协调粮食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苏府(2008)36号《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六、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苏府(2013)40号《关于实施小麦价外补贴的通知》四、补贴时间和补贴办法。收购结束后,由各市和各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价外补贴小麦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结付小麦价外补贴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工作;承担军粮供应工作;负责全市军粮供应点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救灾救助等特需粮油供应工作。

  负责粮食市场监测,拟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指导落实应急加工公司、应急供应点等保障措施

  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粮食部门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军粮货源,按国家确定的统销价供应部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粮食批发商业市场总体设计、布局方案,提出粮食市场发展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管理。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及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在应急状态下提出动用建议;承担中央和省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制定地方储备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订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由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方案由粮食部门确定”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粮食部门应当择优选择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粮食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粮食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全市粮油储存的安全管理;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工作;承担粮油品质衡量准则管理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粮食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苏政办发〔2013〕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十七)加强改革指导。各级粮食行政主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全社会粮食管理职能,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发展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把国有粮食公司发展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苏府办〔2013〕75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市粮食局制订放心粮油店(柜)建设标准、评审办法和申报条件和程序,负责姑苏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放心粮油店(柜)的建办和日常监管。各市、区粮食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心粮油店(柜)的建办和日常监管。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有家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公司(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一定要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做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做监督检查。”

  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二十五条“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并且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储备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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