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

2024-05-04 04:22:26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等精神,引导我市科技公司孵化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科学技术创新创业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快速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公司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公司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客户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江阴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科技公司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及由江阴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江阴以外的别的地方注册成立,能为江阴持续引进孵化项目的各类公办民营、民办民营异地科技公司孵化器(以下简称“异地孵化器”)。

  第四条孵化器(含异地孵化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含异地孵化器)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有关政策,宏观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评审、考察、审计、公示等,负责组织孵化器专项统计、考核、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孵化器(含异地孵化器)采取“先建设、后认定、再绩效”的工作机制,孵化器建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由运营机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孵化器的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认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为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注册并运营,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4.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本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布局。

  5.孵化器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企业入驻及退出机制。

  6.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孵化器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

  7.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可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

  8.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配备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或合作的孵化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第九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小试中试等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它门槛参照第八条。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1.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器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具有完备的企业入驻及退出机制。

  2.异地孵化器运营机构应是成熟的具备一定资质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具备开展培训、企业招引、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人才落户等相关配套职能并有成功案例。

  3.异地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应与江阴市相关政府部门签订项目、技术、人才落户江阴的建设协议并经过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引导和支持我市孵化器建设,对当年备案的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建设经费补助。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备案的异地孵化器,根据协议最高给予1000万建设经费补助。

  1.申报机构依据江阴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申报通知,向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2.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市级孵化器名单,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予以发文认定;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资格。

  6.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对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

  1.孵化器出现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名称变更、孵化场地发生明显的变化等),需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批复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资格。

  2.市科技局对认定备案的孵化器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3.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评审资格,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5.已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所有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的各类孵化器在运营期间需对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第十二条所列认定条件。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的孵化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情况做打分,具体评价标准参照《江阴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见附表)实行。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80分及以上为A等级,7079分之间为B等级,6069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市级绩效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给予50万元补助,B等级的给予30万元补助,C等级不予补助,D等级不予补助并责令整改。对于认定后不参加考评或者连续两年考评为D等级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七条市级绩效评价结果为B等级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最高200万元(含第十六条补助金额)的年度专项补贴。

  根据运营机构产出、在孵企业科技成果及提档升级情况,以及毕业企业未来的发展及上市等情况,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各类奖励性补贴。

  (1)入孵企业当年度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总数满10件的,对该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5万元,每新增3件递增1万元。每个孵化器年度专利奖励最高50万元。

  (2)孵化器毕业后在我市实际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且都实现盈利的,按照每毕业一家,给予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毕业后在我市成功上市的,按照每上市一家,给予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于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实施奖励。按照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毕业三年内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5)对于成功培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孵化器给予奖励,按照一项最高5万元的标准奖励。同一孵化器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江阴设立孵化器,为在孵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对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江阴转化。由设立孵化器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在孵公司可以提供产学研合作等技术对接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对孵化器运营机构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条对经备案的异地孵化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贴补资金必须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来管理,妥善安排,专款专用。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孵化器补贴资金的孵化器、企业、金融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区内孵化器监管,对在孵企业出现重大变更(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对孵化器未能正常实施,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并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市级(含)以上孵化器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江阴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办法》废止。

  1.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接受过创业孵化服务有关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创业孵化服务相关培训主要指省、市组织的相关孵化器培训并获得证书。<50%,0分;50%(含)60%,2分;60%(含)70%,3分;70%(含)80%,4分;80%,计5分。最高5分。

  2.创业导师对接公司数:签约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值。创业导师需与孵化器签订正式协议,导师参与的活动需要完整的佐证资料。比值达到15%(含)以上计5分;<15%,计0分。

  3.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量。为入驻企业组织并且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数量。每一次活动以完整记录为准,每一次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计0.5分。最高8分。

  4.每千平方米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2家,计2分;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3家,计4分;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4家及以上,计6分。

  5.孵化基金规模:自有种子资金规模或合作基金规模。自有种子资金规模300万,计3分,每增加100万计1分,<300万计0分;或合作基金3000万,计3分,<3000万计0分,每增加1000万可加1分,最高5分。

  6.运营管理机制、团队信息化水平:孵化器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在孵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总分6分,管理制度、信息化水平、总体运行效果各2分。

  7.吸纳就业人数:在孵企业吸纳新增就业人数,以期末参加社保人数为准。每合乎条件1人,计0.2分。最高5分。

  8.新增科技型公司数:在孵企业中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无锡“三类”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每备案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计0.5分;无锡“三类”企业入库和高企入库1家计1分;正式遴选“三类”企业1家计2分;高新技术企业1家计3分。最高12分。

  9.科技招商数量:新引进科技型在孵公司数,以正式入住实质性运营为准,不包括本市原有企业变更入驻。评价期内每引进1家科技型在孵企业并实质性运作计0.5分,引进符合“暨阳英才”入库条件的企业并实质性运作计1分,最高10分。

  10.技术转移服务:开展技术转移服务质量。单一在孵企业技术交易支付额度5万,计1分,最高5分。同一在孵企业不累计计分。

  11.新增毕业公司数:孵化器评价期内的毕业公司数。每毕业1家企业,计1分。应毕业未毕业企业有1家,扣1分。最高3分。

  12.新增授权专利数量:在孵企业获得新增授权专利的数量。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或集成电路设计),计2分;每授权1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软著),计1分。最高5分。

  13.获得投融资的在孵公司数:评价期内获得机构风险投资、债权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在孵公司数。程序合法合规,以实际投融资凭证为准,每个案例计1分。最高5分。

  14.企业实际缴税金额:在孵科技型企业实际上缴税额。每纳税20万元,计1分,单一企业每次最高计2分。最高5分。

  15.各类相关科技、人才比赛项目获奖:在孵企业在各级各类科技、人才等部门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奖的数量。奖项不分高低;比赛类别以各级政府部门举办赛事为准;单一企业获奖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江阴市级比赛获奖计1分,无锡市级获奖计2分,江苏省级及国家级获奖计3分。最高5分。

  16.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在孵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江阴市级每项1分,无锡市级以上每项2分。最高5分。单一企业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17.品牌特色工作: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辐射效应,促进地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报党刊、电视台等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的,每篇(次)分别计2分、1分、0.5分;编制行业协会标准每项3分。最高5分。

  18.获评各级政府部门荣誉:孵化器获得科技部门无锡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无锡市级每获一项计3分,省级每获一项计5分,国家级每获一项计10分,最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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