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的重要特色,从创立伊始就得到了招商银行董事会的高度重视。月,招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改变了以往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权结构,增加了大量基金、券商、企业及中小股民等流通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招行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设立了2个独立董事席位,并很快增加至6名,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监管要求。6名独立董事中,有2名财会方面的专家,有3名金融、管理方面的专家,1名具有国际视野的律师。独立董事中一人来自香港,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资本市场规则。多元化的独立董事结构不仅保持了董事会内应有的独立元素,也为招行董事会带来了广泛的视野,促进了招行董事会在研究和审议重大事项时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和科学决策。
2006年-2011年期间,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95.30%,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97.45%,均保持在较高水平,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会议上,独立董事坚持独立、客观发表个人意见,充分发挥专业所长,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
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在会上积极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招商银行决策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例如,在招行中期发展战略规划(2011-2015年)制定过程中,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发挥了较大作用。中期战略规划初稿形成后,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全体独立董事书面征求意见,得到了独立董事的积极反馈。2012年8月,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育宁董事长的邀请,招行全部六位独立董事列席了战略委员会第八届五次会议,与战略委员会委员一起对中期战略规划进行了现场讨论,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行内根据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对战略规划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参加非执行董事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根据香港联交所2011年10月对《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要求,招行2012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非执行董事会议,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并审阅了《银行同业公司治理情况和最新监管政策解读的汇报》,并对招行管理层梯队培养、预算执行、会议审议效率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非执行董事会议为非执行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提供了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了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发表独立、公正意见的力度,提升了独立董事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和制衡力。
2.出席股东大会,关注中小股东利益。从2012年开始,招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及所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均根据监管要求出席股东大会。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能够更多地倾听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意见,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关注股东需求,最大化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参与监管机构与招行的沟通,独立客观地评价招行。近几年来,独立董事每年均参加银监会对招行的年度审慎监管会议和并表管理检查情况反馈会议,就银监会对招行的监管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地进行评价和回应;在银监会对招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评审过程中,部分独立董事参加银监会关于新资本协议实施评估意见的访谈,并就银监会对招行新协议实施评估意见反馈了书面意见,为监管机构对招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了独立和公正的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调研考察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有:独立董事不定期考察调研总行部门或分支机构分支行,了解招行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合规经营情况,直接体验和感受日常运营、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业务流程等,获取银行经营的第一手信息;独立董事参加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和深入地了解境内外最新的监管政策动态和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利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现场会议机会,行内对独立董事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专题培训,根据不同时期监管重点和招行发展重点,加强独立董事对招商银行重点业务领域的全方位了解。
根据《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制度,招行独立董事每年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审计重点等年度审计的重要问题。独立董事每年召开会议,现场听取管理层就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发表意见和建议。如在2011年报工作会议上,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了2012年利率走势、中小企业业务风险定价策略、资本充足率、配股进展情况、房地产贷款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方面的情况,并就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如拨备计提模型、内部控制审计发现、关联交易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管理层的一一回应。
从2006年开始,招行开展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和相互评价、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评价,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对招行上年度董事任免、高管聘任、高管薪酬、利润分配、重大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等进行述职和相互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在董事会决策时,防止大股东和高管层为了各自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职能的必要条件。另外,无论是监管要求还是公司实践中,独立董事多数是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可选择范围较小,缺乏广泛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多元性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身兼数职,难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业务,尤其是在行业跨度较大、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和决策。因此,希望能有相关监管机构进一步推动独立董事的职业化,不断加强独立董事的专业性,监管政策上也应当考虑允许具有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士担任银行独立董事,从而提升其履职水平和履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