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超颖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正在营业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南沙分行)、原审被告陈爱华信用卡纠葛一案,因你下降不明,遵循《中华群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原则,向你告示投递本院(2021)粤01民终7585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变卦广东自正在营业区南沙片区群多法院(2020)粤0191民初10877号民事判定为:李超颖、陈爱华于本判定产生法令效劳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正在营业试验区南沙分行清偿借债本金180002元和支拨息金、分期手续费、过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4月11日的息金为514.36元、分期手续费为2666.11元、过期还款违约金为818.77元;自2020年4月12日起的息金、分期手续费、过期还款违约金按合同商定的准则估量至本质了偿之日止,个中息金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按相似利率准则按月计收复利,过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门的5%估量,分期手续费遵照每期533.33元的准则估量至60期满止,欧洲杯但合计准则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正在营业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吁请。即使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时期实践给付金钱负担,应该遵循《中华群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原则,加倍支拨迁延实践时期的债务息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李超颖、陈爱华协同承当194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正在营业试验区南沙分行承当50元;一审资产保全费1440元,由李超颖、陈爱华协同承当;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5元,由李超颖承当500.0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正在营业试验区南沙分行承当100元。本判定为终审讯决。自愿出本告示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投递。